主題:聖經對法律訴訟的教訓

經文:林前6:1-8,羅13:1-5

講員:馮忠強牧師

        基督徒可以把另一個基督徒告到法庭嗎?林前六章表面看來是反對這種法律訴訟行動:「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林前6:1)查看過去幾十年前的釋經書,大多都抱持這種見解。不過,羅十三1-5卻說:「因為『〔作官的〕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學者都知道,這兩段經文似乎有互相矛盾之處。一方面,林前六章把法官、陪審團、律師等說成是「不義的人」,另一方面,羅十三章卻說作官的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

 

過去二三十年,福音派學者在希腊原文的研究、以及對保羅時代羅馬民事法律的歷史與社會研究,已經對傳統的解釋提出質疑。例如,英國Nottingham大學的福音派學者Thiselton指出,林前六章並不是討論法律訴訟本身,而是針對當時民事法律的實踐所帶來的問題,他從原文字義以及第一世紀羅馬民事法律的狀況作出深入研究,對羅六1-2提出合乎原文文義及羅馬民事法律背景的翻譯(按:這也是福音派學者所強調的歷史文法的釋經方法/grammatical, historical exegesis):"If one of you has a case against another, dare that one seek judgment at a court where there is questionable justice, rather than arbitration before God's people? Or do you not know that "the saints will judge the world"? Well, if it is among you that the world is judged, are you unfit to hold a tribunal for small claims?" (Anthony C. Thiselt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Eerdmans, 2000First Corinthians: a Shorter )

Thiselton的翻譯是有根據的。林前六章「不義的人」,除了泛指「不信的人」之外,同時可指「所作所為的不義」(羅一18:「行不義,阻擋真理」)。後者這種「不義的人」,可從保羅時代的羅馬法官、陪審團、律師、甚至是提出訴訟的一方的操守得到理解。首先,羅馬時代,能負擔提出訴訟的,都是有權有勢的富貴人,他們不惜用法律行動來欺壓弱小的一方。律師的辯才都用誇張聲勢、把人置於死地的言詞。法官、陪審團也是慣於受賄的人。在這情況下,羅馬的民事法庭是不能伸張公義的。保羅把法院中的人稱為「不義的人」亦並非無因,而基督徒把自己的弟兄告到法院,不單使自己參予到不義的法律程序裡,更進一步加劇了哥林多教會的結黨分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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